2011年5月17日 星期二

狗仔,媒體與粉絲你們偶爾也幫幫忙~OK?

http://pinkyandpuni.blogspot.com/2011/05/blog-post.html
粉絲與媒體及狗仔你們會不會太誇張?

在日本,因為民族性的關係,藝人非公開場所的私生活跟一般人一樣被尊重。(遇見了,「偷拍」難免,但大多為私人收藏不公開…因為他們的對法律及肖像權的遵從...)在歐美國家,藝人跟一般人的私生活一樣被尊重,所以他們有關於跟蹤、偷窺、偷拍的正式法規~只要有人對私生活造成危害,即可跟法院申告,正式限制跟蹤者可以接近你的距離!並加上誹謗罪,侵犯個人名譽權, 侵犯個人肖像權或著作權控訴對方!

我們跟其他亞洲國家呢?

不~清~楚!很奇怪是吧?因為在亞洲腥羶色的文化,藝人的著作權肖像權與演唱會及舞台表演或音樂版權好像是個屁!粉絲與媒體動不動就跟狗仔一樣,為了搶拍不擇手段,或者是沒辦法拍攝暗自幹譙~抑或許是曾列入唱片或公關及影視公司的黑名單之中?!常態看來,以上皆是!所以台灣藝人們還是只能在日本與歐美國家渡假、外國藝人只能在家裡的豪宅遊樂~或許才放鬆心情…

許多人或媒體想親近自己喜歡的偶像並不是不行,因他們也是大家的夢中情人、美麗幻想跟崇拜的對象!你們可以挑對公開的時間及地點去盡情拍攝與採訪~而不是偷偷摸摸,跟人跟車當鄰居或蹲點進行!那看起來既不道德也很沒品!

可曾想過,他們也有自己的生活、需要自己的空間和「下班」時間…又也許看了他們的演出、買了他們的商品或參加了他們的活動,但他們終究是屬於他們自己,大家也只是支持他們的粉絲而已...不是嘛?

PS:

我國民法雖然沒有對「肖像權」一詞做明文規範,

但是在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「人格權」裡就包含了「肖像權」;

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規範的「隱私權」,也包含「肖像權」的概念。

而所謂人格權可以分為「特別人格權」與「一般人格權」,

特別人格權係指法律具體規範予以保護之人格權,例如民法所規定之姓名、身體、健康、信用、隱私等權利,著作人格權亦屬之;

一般人格權則為民法第十八條所概括規定之人格權。

而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(包括照片及錄影)所享有之權利(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,自己對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具有自主權)現行法雖未明文規定,惟學者多認應屬於一般人格權之範圍。

所以無論您是因為街頭攝影、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偷拍,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,再加以公開散佈或作為廣告,都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;

還有一種情形是,雖然您有授權他人可以使用您的肖像,但是他人的使用超越了您的授權範圍,也同樣構成肖像權的侵害,以上情形,

被害人都可以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,請求損害賠償,

以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請求慰撫金;

當然,侵害肖像權可能發生的名譽損害,也得以請求回復名譽;

又如果加害人因為這樣的行為而得到財產上的利益,被害人更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規範,

請求加害人償還所得利益之價額。

著作權是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的權利,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。

理論上,著作人格權隨著作人的死亡或消滅而屆滿,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,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,仍視同生存或存續,任何人不得侵害。

著作財產權則有一定期間之限制,視不同情形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,或自著作公開發表後起算五十年;

而民法第十九條人格權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

著作權或是人格權,都不待申請,著作權自著作完成而取得,人格權則自自然人之出生而自動取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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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例:

一般來說,影像工作者或是設計師常會在生活周遭攝影做為取材的來源。

當我們在路上拍照時(也就是在在公開的場合拍公開的事),路人通常都會因此被照進畫面中,

在這樣的拍攝過程中,如何才能不侵犯他人權益下取景,而不會被人以肖像權或是隱私權而被罵或是被抽底片?

在這過程中,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也不侵犯他人的權益?

而當路人認為你侵犯到他時,要求抽底片,他到底有沒有權抽我們的底片呢?


A: 基本上,著作人格權屬於被拍者的,而新聞報導屬合理使用,並不包括在內。
若他能提得出來,也就能告你了。

~以上法規資料引用Goodspeed's Blog淺談『著作權、人格權(肖像權)、隱私權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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